生在言論自由的當今社會,言論自由與言語武器,往往大得十分嚇人。
你有想過嗎?
在聽的時候,您有仔細深思過一會兒對方賦予您的言論資訊,它,「必定」是正確的嗎?
莫要任憑他人教您的任何事物主宰您的思維。
長年的學習,
是要人學習獨立思考的能力。
聽說,聽說,有聽即有說;盲目與盲從的時候,那是很可怕的~
擁有「判斷能力」是必要的,尤其彈指分秒可分享的現代~在任何妄加猜測之下,捕風捉影、誇大渲染之言論自由間,多少人都忘了,我們,其實與「惡」的距離是有多麼地接近…
我不欲加害人,亦不願他人受害。
因此,你當明白,
當你運用了言語的這一個強大的武器時;
您已經有可能在散佈、轉傳任何訊息間,
會傷害,甚至於毀了一個人。
以下是一則非常生動,卻也十分可悲地反諷時事的一則小故事。
個人覺得這則關於「台灣言論自由」的唐僧新聞笑話頗好笑,但又有幾分還蠻符合現實的,往往太過於要求新聞的「吸睛度」與「話題性」,反而模糊了事情之焦點。身為讀者的台灣人真的必須要有「判斷力」,才不會被媒體給帶風向牽著走。
「唐僧與酒店小姐」新聞事件
【第一天】
唐僧回台北才剛下飛機…。
記者問:「你對陪酒小姐有何看法?」
唐僧很吃驚:「台北有陪酒小姐?」
記者隔日登報《唐僧飛抵台北,開口便問有沒有陪酒小姐》
【第二天】
記者問唐僧:「你對陪酒小姐的問題有何看法?」
唐僧:「不感興趣!」
隔日登報《唐僧夜間娛樂要求高,本地陪酒小姐遭冷落》
【第三天】
記者問唐僧:「你對陪酒小姐有何看法?」
唐僧很生氣:「什麽陪酒不陪酒的?貧僧不知。」
隔日又登報《陪酒已難滿足唐僧,要陪過夜方能過癮》
【第四天】
記者再問唐僧,唐僧不發言。
隔日登報標題《面對陪酒問題,唐僧默認,無言以對》
【第五天】
唐僧大怒,對記者說,你這麽亂寫,我要去法院告你。
隔日登報《唐僧一怒爲紅顏》
【第六天】
唐僧氣急,將記者告到法庭。
媒體爭相報道《法庭將審理唐僧與陪酒小姐案》
【第七天】
唐僧看後撞牆而去。
唐僧撞牆去後,媒體補充報導:
一《爲了陪酒小姐而殉情:不值!唐僧的一生!》
你看吧!何其之可怕!!
別說只是我們這種個體戶!
在現行社群軟體大盛行的此刻,任何人都能成為言語加害者。
- 此點,尤以最專業的職業文字工作者之「媒體」,其影響力甚是極為鉅大,西方國家稱媒體為行政、立法、司法三權外的第四權。極權體制 國家往往藉法律及政治力控制第四權,自由體制國家則提倡「社會責任論」,要求媒體自我規範,因而有倫理規範及新聞自律組織的出現。
- 以往新聞學理上的經驗告訴我們,新聞首重「真實」、「客觀」、「平衡」,並且應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,但回顧近年來媒體新聞報導的烏龍案件,例如2007年「周政保嗆聲影片」事件、2006年「瀝青鴨」事件、2005年「腳尾飯事件」,及2002年「涂醒哲舔耳冤案」,在在都反映出媒體在一窩蜂及獨家壓力的驅使之下,在未經充分查證甚至是蓄意作假的情況下去做報導,造成當事人名譽損失,甚至形成整個社會的動盪。此一現象不只辜負人民對於媒體的信賴寄託,更有違 憲法對言論自由保障的精神。
- 因此新聞記者負有呈現事實真相之社會責任,對於報導過程,除謹慎求證,力求公正外,尚需完整呈現不同之新聞角度與觀點,以彰公平。
- 新聞從業人員自覺與自反,進而做到自制自治。新聞記者一方面應珍重新聞自由,維護本身職業的尊嚴,另方面則應重視對社會所負的道德責任,對國家利益與安全所負的法律責任。採訪活動必須符合職業操守和道德,確保新聞報導真實、客觀、全面、公正。
- 作為新聞工作者和記者,我們有詮釋及發放真相的能力,需要對我們的讀者及消息來源負責。
- 對讀者,我們有責任:獨立、中立、真實、可靠
- 對消息來源及新聞人物,我們有責任:減少傷害、不歪曲、全面報導事件、尊重版權、商標及專利權、尊重匿名性
- 道義祇是一種精神力量,並無強制執行的紀律;而法律的條文雖極其周密, 但知法犯法者仍有不少空隙可鑽,得以逍遙法外。
- 因此,新聞工作者最崇高的理想是各本良 知良能,在自省自律的原則之下,對於每一項新聞的報導和評論,先就其可能發生的影響 與後果,予以縝密的考慮,然後審慎落筆,庶幾無忝於職守,不愧為一個忠於國家民族和 忠於社會讀者的報人。
以上摘錄轉自於新聞倫理、自律、道德規範之一部份
因此,唯有體悟「任何惡意的針對言論,就是霸凌的幫兇。」,人才能慎思,自己這樣子做,是否正確。
記住,
己所不欲;
勿施予人!
我是書蟲,咱們下回再見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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